泰州经济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泰州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对后3年征收的另一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外商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增资扩股的,其新增的投资享受再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新办的内资生产性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一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一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对各类新办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本市税外地方性行政规费按照泰政发[2004]37号文件执行“零收费”政策。
五、生产性企业购置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经报税务部门核实备案后,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工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经费,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列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生产和研发所需的进口设备、重要零配件等,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产设备投资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新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列入省和国家各类专项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发区安排配套贴息资金;未列入国家、省专项计划的重大项目,从获利之日起在两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九、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供地,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技术层次予以优惠。
十、生产性企业需租赁开发区投资的标准厂房的,其租赁价格根据投资规模、强度等因素予以优惠。
十一、为进区企业提供道路、供电、供热(气)、给(排)水、通信、邮政、污水处理、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
十二、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投资审批中的“一条龙”服务,建设中的全方位服务,竣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免费代办,重大项目联合集中办理。
十三、对投资额度较大,产出效果较好,明显提升产业层次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采取特殊政策予以支持。
十四、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本人及其家属免费落户我市;暂不迁入户口的,由人事部门免费办理“特聘证”,其子女入托入学可优先选择。
十五、区内企业有融资和担保需求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规定,帮助企业相关人员办理年内一次申办多次出国(境)手续。
十七、对引进企业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层次,按注册资本实际到帐额给予0.5%至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本政策意见适用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