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鼓楼高校科技园过渡期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加快南京大学—鼓楼高校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建设,进一步改善科技园投资环境,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适用的企业是指:经科技园管委会认定,在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鼓楼区税务机关纳税,按期报送各类报表的企业。
一、税收优惠政策
凡入园企业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4、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5、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梆、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所得税: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6、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出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7、对经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8、凡外商投资新办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实行"二免八减半",其中外商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所得税"五免五减办"。
9、凡外商投资新办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生产型项目,以及一次增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
10、凡外商投资新办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财政奖励政策
1、入国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上缴的增值税区留成部分,从投产起5年内每年将其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科技项目,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100%、第3一7年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入园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00%、第3-5年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凡投资额在10加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生产型项目,以及一次增资超过10如万美元的企业,其投产后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每年返还市留成部分的1/2。
三、服务优惠政策
1、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对新进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注册登记“一条龙”的服务方式,收费服务“一门清”的管理模式,为高新技术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2、政策服务:提供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扶持科技、高新技术及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3、融资服务:建立南京大学——鼓楼高校科技园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入园高科技企业,协助企业疏通资金渠道,协助申请国家、省、市支持科技发展的有关资金,协助联系社会投资机构等单位提供融资渠道,争取其他风险投资资金的引入。
4、场地、后勤服务:为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办公及科研场地或以股代租,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并为企业提供商务、交通、住宿一条龙服务。
凡在大学生创业中心、教师创业中心、校友创业中心和海外学子创业中心进行研发、孵化的企业,房租在2002年12月底前全免。
5、代办、代理服务: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发展计划等项目及技术成果鉴定、登记等,提供人事、财务等多项代理服务。
6、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新的技术、市场和产品信息,不定期地举办免费培训班。向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培训,建立国际交流渠道,开展国际商务合作,向进驻企业提供出国培训、技术贸易的机会。
7、技术服务:协助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国内外专利申请、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企业产品展示及技术成果交易(网上交易)等一系列综合配套服务。
8、收费优惠:凡政府定价、由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均按2/3收取。
9、注册优惠:对入园的高新技术项目,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经有关机构担保,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一期到位资金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剩余部分可在2年内逐步到位;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职科技人员可以以自然人身份注册企业;新组建小型科技企业,经工商部门许可,第一年采取一次备案登记管理。
10、营造创业的良好氛围:为进驻企业不定期地举办科技沙龙,提供产品展示会和推介会,通过媒介进行宣传报导,提高进驻企业的知名度,展示企业的科技品位,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宣传力度。
四、入园外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优于本政策条款的,不重复执行优惠政策,可按更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
五、本政策是南京大学—鼓楼高校科技园享受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之前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出台后,凡优于本政策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低于本政策的按本政策执行。
六、本政策由鼓楼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