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沿江开发,江都将举全市之力,以科学创新开发机制,构筑"政策洼地",着力改善服务营造投资载体和引资"跑道",打造安全可靠、有利可图的投资环境。
土地:凡是进入江都市沿江开发区的企业,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外,属于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
规费:凡进入江都市沿江开发的企业免收各项建设规费。
税收:凡进入沿江开发区的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税收优惠。
凡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市都能得到充分落实;凡国内同类地区能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我市同样可以参照执行;凡外商新办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企业,其要求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个案处理。需要国家审批的由江都一条龙负责报批。
一、江都市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的优惠政策
各镇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江都集聚,向园区集聚,向沿江集聚,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步伐,现就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制订优惠政策如下:
1、凡进入我市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新办土产型企业、物流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实际到帐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按规定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外,从笫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民资)企业比照执行.
2.凡己在我市注册登记和正常运行的生产型企业、物流企业,继续扩大投资,当年增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财务发生数为准)的,以上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市平均增幅为基数,其新增投资形成的增值税、所得税当年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当年增资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财务发生数为准)的,以上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市平均增幅为基数,其新增投资形成的增值税、所得税当年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原有工业企业进入我市开发区和沿江工业园新上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上述优惠政策比照执行。
3、凡进入我市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新力、生产型企业、物流企业一次性投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财务发生数为准),在办理建设、开业过程中的各种手续时,除收取相关开业登记、证照的工本费(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协商、低限收取)外,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一律免收(免收项目见附件);自开业之日起,运行过程中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收取。在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内及以外新办的生产型企业、物流企业,一次性投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在办理建设、开业过程中的各种手续时,除收取相关开业登记、证照的工本费(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协商、低限收取)外,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一律减半收取(免收项目见附件);自开业之日起,运行过程中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前2年全免。对国家明文规定、本市无权处置的特殊行业的收费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补的方式进行。原有企业进入市开发区和沿江工业园,超过上年度应交纳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和全市平均增幅的,比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4、凡进入我市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新办生产型企业、物流企业,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或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外,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
5、凡在我市新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注册资本或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财务发生数为准);以及新办占地200亩以上的工业园、科技创业园、高效农业示范园、商贸市场、物流中心、文化旅游等项目,收购、兼并市内特困企业项目,购买或新建学校、医院等项目,在用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均实行一事一议。
6、鼓励各类资本进园区建设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并给予如下优惠:一是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外,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二是免收各项建设规费;三是经营期间5年内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投资者。
7、鼓励各类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在市内进行兼并、转让、出售等形式的优化流动,相关部门的税、费收缴按单项交易额的大小进行优惠:交易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收缴标准的最低限收取;交易额在100-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按收缴标准最低限的50%收取;交易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收取。出售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继续用于扩大投资的,免收或缓收相关税费。
8、企业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均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正常收费标准的1/3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
9、企业用于捐助慈善机构、教育等公益事业的,一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10、从2003年起3年内,市政府对每年在沿江工业园区或市开发区工业投入超过亿元(含1亿元)的镇或开发单位、对每年工业投入超过亿元(含1亿元)的镇级园区,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1、放宽投资者身份的限制,扩大出资者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资本、技术、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
12、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退养创业、离岗创业。经批准的辞职创业人员,按工龄每年发给其当年工资总额50%的创业扶持资金,辞职时一次性结算,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列支;退养创业人员除奖金、福利外,工资仍由原工作单位全额发放,纳入退休人员管理;离岗创业人员保留原来的性质、职级和工资待遇,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直至退休,期间档案工资正常调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期间也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退养创业或辞职创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二线,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并鼓励其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