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以下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凡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所得税2免3减半优惠期满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当于3年全额、2年减半的科技三项费用扶持。
2、凡属外商投资新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享受国家和我市优惠政策期满后,并在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期限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当于全额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扶持。
3、外商投资新办的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项目,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期满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当于5年全额、2年减半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扶持。
4、凡在我市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征地、办证建设等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外,属我市收取的费用实行“零费率”,一律免缴。
5、外商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新办企业,除享受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收购价格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可大幅度下浮,具体价格面议。
6、凡在我市新办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市负责提供“五通一平”建设条件至厂界,水、电、气增容(贴费)全免。
7、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外商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采取“优惠政策随项目走”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8、凡在我市新办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切开业审批手续由我市负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9、凡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实行“绿色优惠卡”制度,可享受住宿、餐饮、医疗、娱乐、交通等方面的优惠。
10、凡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本人及其亲属子女的居住、医疗、入托、入学等均由我市负责提供方便,并给予一定的优惠。
11、为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招募和培训员工。12、重大的投资项目,可适当配送土地,用地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办理。
13、外商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需要有偿用地,按我市最低保护价执行,根据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还可给予下浮10-60%的优惠。
14、土地租赁:年租金1-3元/平方米。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大项目,可享受两年土地“零租金”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