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在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在农村外商投资兴办以发展出口为目的的农、林、牧、养殖业和这些行业的加工业,其企业所得税也可按24%税率征收。
2、在我区境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3、凡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扩产项目得到批准后,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经企业申请,通过财政返还的方法,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收,三年减半”的待遇。
4、对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免缴地方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免缴地方所得税三年。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
6、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增值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一事一案”的方法解决。
进区企业土地优惠政策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根据不同地段和土地用途实行级差地价,并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最低保护制度。对农林牧鱼业、教育、科技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价格还可以适当优惠。
2、境外客商在我区新办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型项目注册资金5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按标定价格收取,并按企业应缴出让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办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型项目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采取个案处理,土地出让金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3、境外客商利用我区境内闲置厂房、设备、场地兴办注册资金并到帐5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企业,五年内土地年租金按企业应缴租金10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