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招商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到仪征投资合作,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在我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1、外商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性、开发性和建设、经营基础设施的独资或合资合作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后,给予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至10年减按1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凡超过国家规定的优惠部分,年末由财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行科技基金返还。
2、在仪征市注册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属市级收入部分,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按50%的比例补贴给外商投资企业。
3、在仪征市注册纳税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按70%的比例补贴给外商独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5、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用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可比照公布的基准
地价再优惠20-30%。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优惠30-40%。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期间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交清余额后可依法转让。
6、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建设资金总额25%以上方可转让。连片综合开发的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批准,分期出让使用。
7、凡在仪征市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和省必须收取的规费、基金外,按以下标准收取规费: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50%;
(2)建房地方教育附加费本级留成部分,3年内先征后由财政补贴50%;
(3)工业用自来水增容费减收50%;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费、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超标排污费减收50%;
(5)免收环保报建费、建设项目环境鉴定费、施工噪声排污证费;
(6)免收卫生许可证费和卫生工程设计费(饮食服务业减半收取);
(7)外商投资额的检验认定,评估费、验资费按现行标准的30%缴付;
(8)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地方不再出台其他收费项目。
8、凡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以下优惠: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1人,免收城镇人口增容费,并给予子女入学择校方便,公立学校免收借读费。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管理人员,可在规划区内以优惠价格购买或建造高档别墅。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公寓,可在规划区内优先选址。
9、外商申请的项目和相关事宜,实行一条龙服务,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手续齐备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10、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同样享受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对外商一次性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上述优惠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优惠标准,具体优惠办法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11、兴办的高新技术生产项目,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特困企业的项目,市政府专题作个案处理,在用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1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金融部门提出信贷申请,我市工业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将视同内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13、在江苏仪征经济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以下扶持:
(1)增值税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视数额大小,5年内给予所纳增值税的3.5-8.5的扶持;
(2)自获利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税实际缴纳额,享受2免8减半的扶持;
(3)年销售(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税纳税2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缴纳额5年内给予50的扶持;
(4)对项目引荐者,除按仪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外,再按项目的年缴纳增值税额的1-1.5给予一次性奖励。
14、在江苏仪征经济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出让土地兴办第二产业项目的,以28美元/平方米的价格为基准,视外商实际投资额给予优惠。其中:
(1)中外合资合作的项目,给予40-70%的优惠;
(2)外商独资的项目,给予50-80%的优惠;
(3)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100亩以上土地成片开发的,免收土地出让费。
15、江苏仪征经济开发区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费,属政府行政收费的,视投资情况减免;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视投资规模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