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市区服务业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能级水平,加快促进服务业持续繁荣,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22〕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造服务业和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创新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强化引导、绩效优先、集中管理”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对象为在南通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申报类项目
1.制造服务业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现代物流、工业互联网应用、大数据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等制造服务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仅指已开票并已付款的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创新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工业设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等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仅指已开票并已付款的投资额,不含土地、房产)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认定类项目
1.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省级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典型、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等与省政府督查激励评比直接相关的省级行政认定示范项目,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认定类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由市发改委根据省级认定文件进行“即审即兑”。
第五条 申报类项目支持条件
1.项目于2022年1月1日(含)后新竣工运营;
2.制造服务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仅指已开票并已付款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现代物流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创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仅指已开票并已付款的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4.土建类项目还须取得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批复文件,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36个自然月,以施工许可证日期至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
5.非土建类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年(12个自然月,新上项目以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日期至运营后首次开票收入日期计,存量企业改造项目以改造项目第一张和最后一张实际投入发票日期计);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南通市服务业发展整体要求,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7.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拨付资金
第六条 项目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下称项目管理平台)线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按申报要求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向所在区发改委(经发局)申报,同时登陆项目管理平台,并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主体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2.支持制造服务业和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4.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属行业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设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纳税情况证明(申报当年新设立企业无需提供);
6.项目申报全过程承诺书;
7.土建类项目须提供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批复文件;
8.非土建类新上项目须提供项目运营后的首张销售票据;非土建类存量企业改造项目还须提供改造项目第一张和最后一张实际投入发票;
9.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指南)中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区级初审
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区发改委(经发局)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并在项目申报全过程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符合条件、未获得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无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由所在区发改委(经发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专项审计后(重点审计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并列明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实际完成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还需列明土地、房产等投资明细),行文上报市发改委(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附后)。
第八条 市级审核
市发改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审核,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确定补助对象及金额,在项目管理平台和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同时将拟给予支持的项目情况、审核过程等材料书面通知市财政局抽核监督。
区主管部门已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的,市级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
第九条 资金下达
公示期满无异议,结合财政抽核监督意见,市发改委将拟扶持项目建议及财政抽核监督意见等一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复,向市财政局出具资金拨付函,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并联合市发改委将补助情况书面通知区级部门。补助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区发改(经发)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高效跟踪服务项目,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加强项目监管,每年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参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如有涉及)按照项目审核通过时最新的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资金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A类企业110%,B类企100%、C类企业80%的比例进行兑付,D类企业不得享受资金扶持。上浮后的兑付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规定的最高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市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通发改服务〔2021〕42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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