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如何认定?
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一、国有资金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国有资金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国有资金的比例时,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方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需要说明的是:“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对于存在第二条明确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投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和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三、施工招标时,还需要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应当经审查合格;
四、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施工、货物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的建筑设计;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
有第(一)至(三)款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有第(四)款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哪些情形可以不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九、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的建筑设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资格审查方式有哪些?
一、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2、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截止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
1、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三、预审和后审的优缺点分析。
资格预审
优点: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量、降低社会成本。
缺点:较资格后审招标周期较长,增加招标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费用,招标人保密压力较大。
资格后审
优点:减少预审环节和费用、缩短招标周期;开标前投标人不确定,增加串通投标的难度。
缺点:在投标人过多时会增加社会成本和评标工作量。
什么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如何合理划分标段?
标段划分,是指招标人在充分考虑合同规模、技术标准规格分类要求、潜在投标人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将一项工程、服务,或者一个批次的货物拆分为若干个合同进行招标的行为。标段划分既要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客观需要,又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划分标段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招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通过科学划分标段,使标段具有合理适度规模,保证足够竞争数量的单位满足投标资格能力条件,并满足经济合理性要求;
二、适应项目管理的要求。划分标段时应当既要满足项目技术关联配套及其不可分割性要求,又要考虑不同承包人或供应商在不同标段同时生产作业及其协调管理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同时需要考虑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和合同履行管理的能力;
三、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规避招标。
什么是投标有效期?如何设置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关义务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截止时间后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应当合理,既要考虑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也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招标人自身的决策机制。特殊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内如无法完成评标、定标等招标流程的,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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