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为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江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本次是降低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个人不作调整。
目前13个省辖市已全部出台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实施办法并予落实,并从4月份开始,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据统计,今年1-4月份,全省共减少征收失业保险费12.27亿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费率下降,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江苏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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